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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十部门一清二楚

token.im官网 2023-01-18 14:38:47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业务

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十部门一清二楚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由非货币当局发行、采用加密技术和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主要特征。 不能作为市场货币使用; 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商业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开展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间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严禁非法买卖代币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依法坚决取缔。 实施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回应《通知》称,近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炒作炒作行为的高压打击,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形势,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风险情况。

《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机制。

具体来说,一是建立部门协同、中央与地方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中央层面,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十部门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工作落实; 在地方层面,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风险管理职责,依法取缔和打击本辖区内的虚拟货币相关问题。 非法金融活动。

二是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完善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功能,提高识别和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准确性和效率。 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涉及资金的监管。 各部门、各地区要加强线上监测、线下调查、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三是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密切配合,从切断支付渠道、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加强注册登记和相关市场主体的广告管理,依法打击相关金融违法行为。 相关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全面防范和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要构建中央统筹、属地落实、分工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 严厉打击与虚拟货币有关的非法金融犯罪活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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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的注意事项和处理

关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买卖泰达币是违法还是犯罪,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财产安全。人民的。 为进一步防范和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商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条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on Sites”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明确虚拟货币的本质属性及相关经营活动

(1)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 比特币、以太坊、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的主要特征是非货币当局发行,采用加密技术和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形式存在。 供流通使用。

(2) 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开展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间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严禁非法买卖代币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依法坚决取缔。 实施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居民提供服务,也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但仍为其提供营销、支付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及安置、技术支持等,依法追究相关法人责任。 责任。

(4)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买卖泰达币是违法还是犯罪,违反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涉嫌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调联动。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督促指导各地按照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加强属地实施。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局、有关部门参与。分管网络信息、电信、公安、市场监管工作。 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综合监测预警。 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将线上监测与线下调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和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准确性和效率。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不断完善加密资产监管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追踪和全程信息备份。 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涉及资金的监管。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 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牵头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分支机构,加强线上监管、线下监管的有效衔接。调查、资金监测,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和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 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开户、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押品范围,不得开展相关保险业务将虚拟货币或使用虚拟货币的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访问权限管理。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提供网上营业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支付分流等服务。 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和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 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网信通信主管部门要及时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的网站、手机应用、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法律。

(十一)加强虚拟货币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等字样和内容。 “加密资产”。 市场监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现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违法活动线索后,应当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有关部门,依法及时查明,妥善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犯罪活动。 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开展“打击洗钱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破牌行动”严厉打击犯罪活动依法处理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中的非法经营、财务造假等行为。 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依托各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将线索移送相关部门。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分工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 各部门、各地区、行业协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等沟通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分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经营活动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来源 | 中国普法